5月26日,韋某暖、吳某華販賣、運輸毒品,韋某紅運輸毒品一案二審在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自治區高級法院院長黃海龍擔任審判長,自治區檢察院檢察長茅仲華作為檢察員依法出庭履行職務。部分全國、自治區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社會群眾代表旁聽庭審。 2019年6月至7月期間,韋某暖分別4次向4人販賣毒品海洛因522.84克及甲基苯丙胺976.41克。同年7月24日,韋某暖以販賣為目的,向吳某華購買毒品甲基苯丙胺三包凈重2994克,后伙同吳某華、韋某紅運至柳州市,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案發后,公安機關在韋某暖住處查獲氯胺酮6.68克,甲基苯丙胺8.81克;在其車庫內查獲海洛因35塊,凈重12192.25克,甲基苯丙胺141.88克,現金人民幣80萬余元,仿“六四式”手槍一支以及自制轉輪手槍一支,仿“六四式”手槍子彈十四發、射釘槍子彈十二發、鉛彈三發。經鑒定,上述兩支手槍均系以火藥為動力發射金屬彈丸的槍支。 該案由柳州市檢察院向該市中級法院提起公訴。法院依法審理后,以韋某暖犯販賣、運輸毒品罪,非法持有槍支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吳某華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韋某紅犯運輸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財產5萬元。宣判后,三名被告人不服,向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法院提出上訴。 廣西壯族自治區檢察院受理案件后,茅仲華組成辦案團隊閱卷,參加庭前會議,并針對上訴人翻供拒不認罪的情況,及時補充案件證據,認真制定出庭預案。庭審中,檢察官通過多媒體等方式進行了補充舉證和質證,針對上訴人的辯解和辯護人的辯護充分發表出庭意見和答辯意見,認為一審判決認定各上訴人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建議二審法院駁回上訴人上訴,維持原判。 鑒于案情重大,庭審持續三個多小時后法庭宣布休庭,該案將擇期宣判。 |